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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事诉讼法

#男子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被驳回#【法院:餐厅已尽查验义务‌】#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败诉

#男子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被驳回#【法院:餐厅已尽查验义务‌】#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败诉

#男子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被驳回#【法院:餐厅已尽查验义务‌】#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败诉倒贴10元#‌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一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一市民戎先生在用餐时,吃出一根头发,起诉餐厅索赔1000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起诉无据,驳回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戎先生负担(已付)。男子用餐吃出一根头发,索赔1000元大皖新闻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戎先生诉称,今年2月5日,其在上海徐家汇一处餐厅用餐,消费金额为158元。在用餐过程中,其在菜品中发现约10厘米长的毛发,严重影响了用餐体验和身体健康,遂起诉餐厅,要求赔偿1000元。餐厅辩称,当时已经退还了餐费。且发现异物的食品由某公司提供,作为原材料加工时,餐厅并不会进行拆解。餐厅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食品,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也未发现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戎先生于2025年2月5日在被告餐厅用餐,支付158元。用餐过程中,原告食用名为“本帮什锦砂锅”的菜品时,咬开鲜肉面结后发现内有一根毛发。鲜肉面结是由可食用的外皮与内馅组成。戎先生随即向餐厅反馈,餐厅遂将餐费全部退还。涉案鲜肉面结由某公司生产,为预包装食品,一袋600g,袋内无独立小包装。某公司有速冻食品、肉制品的生产许可,涉案鲜肉面结有相关检测报告。法院:餐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请法院认为,该案为涉食品安全纠纷。本案中,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告销售的鲜肉面结内存在异物,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证明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生产者对作为普通食品的大批量生产的鲜肉面结采用抽检方式检测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经营实际,食品经营者查看并保留食品检测结果符合法律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且涉案的鲜肉面结由外皮与内馅组成,要求被告违反烹饪习惯逐个查验内馅,有悖生活常识,故原告关于被告未尽查验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的餐费已被退回,且无其他损害,故原告现有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被告作为经营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实习生安江蓉)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闭庭后,母亲在外面搂着女儿哭,说本来是不想告她的,哪个当亲妈的做得出这样的事,主要是为了申领低保。她找不到工作,去申领低保,但不批,说她有成年的女儿,有人赡养不符合条件,于是就想通过起诉,拿到不予赡养的判决书再去申领。女儿也哭。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

北京,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母亲承诺把490万卖房款全给女儿作补偿,但约定女儿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全部养老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并签了协议。然而,2年后,母亲却说女儿未为她支付房租费用,把她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傻眼了!据潇湘晨报8月7日报道,小吕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照顾年迈的母亲,母亲把卖房款490万给女儿,这本是母慈子孝的好事,可没想过了2年,娘俩闹上法庭!小吕在广州工作,工作待遇好,生活也顺风顺水,可她的母亲靳阿姨在北京,电话扰得她无可奈何。母亲说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身边没贴近、体恤的人照顾,非让她辞职回北京。小吕很为难,自己正是拼搏的时候,不工作没收入怎么生活,可母亲也的确是她的牵挂,她左右为难。母亲却说只要你回来,就把那套2居室卖掉,房款全给你。小吕也是真心掂念母亲,再加上她都说到这份上了,只好答应母亲的要求。2021年4月,靳阿姨将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的卖房款490万元给小吕,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小吕回来后自己单住,平时为母亲生活起居操心,吃喝穿戴张罗,母亲生病住院、请保姆,小吕全管。2年里,小吕为母亲安顿生活,交房费,母女相处的和谐融洽。2023年底,小吕在母亲叙述下,她拟了一份协议。内容是,靳阿姨愿意出490万卖房款给小吕作为补偿,但小吕得负责她所有养老开销,住院费、房租、生活费,连最后去世丧葬费用都得她承担,还说这协议不能单方面撕毁、解约。这是她们母女的约定,只是提到书面上,靳阿姨也兑现承诺,爽快地签字,按了手印。2023年下半年,靳阿姨说啥也不愿意租房住了,非要去了养老院。小吕拗不过她,一下子交了20万的养老费用。可母亲住了5个月后,又改了主意,又想搬到上庄去租房住,小吕劝也不听很生气,可没办法只能照办。养老院那20万费用没用完,剩下的费用退回给了靳阿姨。就因为这事儿,上庄的房租,小吕后来又给母亲转了16200元,也就是她只交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中间2个季度的租金,她让母亲用养老院退回的钱交。靳阿姨一看,女儿不给交房租了,心里窝着火,母女俩因为房租的事,产生隔阂。2024年,靳阿姨一纸诉状把小吕告上了法庭,说女儿没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把那490万还回来,并撤销之前的协议。小吕觉得委屈,自己自从辞职回来照顾母亲,尽心尽力,不管母亲有啥样的要求都满足,怎么就没尽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靳阿姨老了,作为女儿,小吕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成年子女都应当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靳某与吕某签订协议中约定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进一步明确了小吕在赡养方面的具体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吕曾交房屋,请保姆,为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都有证据,还为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找了证人,可上庄的未交的2个季度的房屋,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靳阿姨与小吕签订协议,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她,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这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证据证明小吕以靳阿姨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未给付她租住上庄房屋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表明小吕作为对靳某有扶养义务的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靳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小吕返还赠与的490万元。一审判决,小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撤销靳阿姨与小吕签订的协议,小吕需返还490万元。小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查明,当初靳阿姨实际给女儿的是480万,不是协议里写的490万。而小吕未为母亲支付2季度房租是事实。根据《协议》约定,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二审法院最后改判,小吕未交房租确实没履行义务,撤销协议,但钱得按实际给的数目返还,是480万。有人说,官司打完,母女也就缘尽了!还有人说,估计老太太很难相处,女儿辞了工作,也没伺候好她,钱没了工作没了,亏大了!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小栗子看法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
“冤不?”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又与对方一起

“冤不?”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又与对方一起

“冤不?”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又与对方一起住在对方的出租房里,结果被对方伸手、伸嘴占尽便宜。事后,虽然对方多次道歉,但女子不愿意原谅对方,又见对方恼羞成怒,多次污言秽语骚扰自己,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对方辩称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女子景区门票、提供高档酒店住宿,才让女子心生不满。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这样判!据悉,男子王某与女子赵某是相交30多年的同学关系。2024年4月23日,王某邀请赵某一起去一景区游玩。赵某也没多想,便欣然同意。当日双方各自自费在景区游玩后,又一起吃了晚饭。吃完饭后,王某将赵某带回自己的出租房住。次日早晨,王某起床后起了歪心思,对赵某又是搂抱,又是亲吻,结果遭到了赵某的拒绝。随后,王某见赵某生气离开,便给赵某发了道歉信息。虽然如此,次日王某在与赵某通话过程中,又一连32次向赵某说“我要把你办了”等类似的话,虽然每次都被赵某明确以“滚”“你不能老这么说”等拒绝。几天后,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条信息,大意是说自己不是住不起酒店,而是念在与王某老同学的情分上,才接受王某的好意去王某家住,但是却被王某伸手、伸嘴占尽便宜,心里很不爽。王某看到赵某的回复后,表示自己当天就已经道歉了。又过了几天,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段事发当天录制的视频。王某看到后反问赵某事情不是已经过了吗,结果遭到了的赵某怒怼、指责。转眼几个月过去了,难以释怀的赵某前往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建议系统治疗。想到相信王某,结果却被王某占了便宜,还得了病,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以被王某性骚扰为由,要求王某向自己赔礼道歉、保证不骚扰自己并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赵某讲述了上述经过,并提供了与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为证。但是面对赵某的控诉,王某却辩称,赵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赵某与自己聊天时,谈笑风生,甚至多次开怀大笑,自己并没有违背赵某的意愿,赵某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其买景区门票、提供高档酒店住宿才心生不满等等。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怎么判?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赵某主张被王某性骚扰,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定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定罪。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低的多,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具体到本案,赵某与王某双方各持一词,法院认为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性骚扰赵某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王某的行为和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赵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无不当。给赵某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失,赵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亦属正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王某限期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也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而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并无不当。但酌定王某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有失公允,最终改判王某赔偿赵某20000元精神损失费。对此,有人支持判决,认为这就是手欠的代价!但也有人认为王某太冤了,表示王某与赵某孤男寡女的,一起玩也就罢了,还一起住!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心也太大了!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女子称遭男同学性骚扰法院判了